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0-06-27     点击数:


烟人社规〔20197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企业、有关院校、培训机构:

现将《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91015



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指:面向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发挥企业和培训机构双主体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

第二章 培训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企业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确定培养学徒后,要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考核评价和双方权责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完整的职工培训制度体系,建立了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三)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技能师傅)、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 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培训机构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按照鲁政办发〔201924号要求,培训机构全部向市内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

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烟台市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二)培训职业(工种)应有国家或省颁布的相应职业标准;

(三)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第五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第三章 培训目标和内容

第六条 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七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培训任务,具体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鼓励采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企业主要采取导师带徒方式开展培训。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重点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独立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

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开展培训。培训机构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生产实践技能的有效衔接。

第八条 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

第四章 培训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年度培养计划,部署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企业根据部署要求,确定培训对象和联合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驻地在烟台市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的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向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各类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培训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附件1);

(二)学徒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养协议(复印件);

(五)培训指导计划。

培训指导计划应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共同制定,主要包括培养班次、培养方案、培训大纲、教材和考核评价方案等。其中,培养方案应明确学习课程内容、课时总数,统筹安排专业基础、操作技能等课程的时间与比例,理论学时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严格落实国家教材建设要求,严禁使用盗版或非法出版教材。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与培训机构,由双方签订培养协议,纳入目录清单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市、县(市区)目录清单后,统一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内的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指导计划安排,对学徒进行理论、操作和实践教学,组织开展日常考核和学分管理。

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技工院校要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技工院校要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可以适当放宽技工教育学制年限、课时要求,但不得少于2年(培训期限为1年的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企业按年度对学徒培训表现情况和培训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培训期满,企业评估平均分达到60分以上的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工种参加鉴定考试,目录范围外的工种参加结业(毕业)考试。

第十四条 鉴定或结业(毕业)考试由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企业、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做好高级工以上等级和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企业的其他等级技工鉴定考试,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负责做好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企业的中级以下技工鉴定考试。鉴定或考试结果作为取得证书、政府培训补贴发放依据。

第五章 培训资金和补助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培养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机构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支出的有关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烟财社〔201910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省财政厅要求,2019--2021年的学徒制项目的政府补贴资金应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确定,每人每年4000—6000元(附件2)。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其中,市属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其他各类企业补贴资金按培训计划下达县市区后,由县市区按规定审核、拨付。

企业申领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结果汇总表(附件3)。

(二)企业对学徒出具的综合评估意见;

(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四)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五)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学徒,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烟财社〔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学徒中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烟财社〔2019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章 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企业范围负责培训过程管理,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结果、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管。监督指导企业和培训机构严格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培训台账,查验学徒的姓名、身份证号、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过程记录、考核成绩、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保存完整。鼓励企业、培训机构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培训实施状况。

第十九条 对未完成培训计划,培训质量较低、合格率不足60%以及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培训申请资质。

第二十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烟财社〔201910号等规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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